关于修订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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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4〕2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03年11月25日市府办公室印发的《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珠府办〔2003〕87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4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1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字〔2003〕5号)、《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珠办发〔2003〕2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责任制(19分)。
1.区政府制定“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具体操作方案,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3分);将2004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2分);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2.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3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3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3分)、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3分)。
(二)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12分)。
1.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省和市的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切实可行、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2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8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及时处理群众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事件(2分)。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22分)。
1.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制定下发了有关推进城镇化、加快县(区)域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文件(2分)。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44号),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政策,明确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2分)。
2.把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2分),财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2分),落实场地(2分),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2分)。
3.区依托综合性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2分),当地财政安排培训经费给予补贴(2分),完成市下达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输出、接收)就业任务(4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18分)。
1.完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年底前100%的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3分)。
2.2004年底前,区按省、市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硬件配置标准”完成网络硬件配置(3分);区劳动力市场实现与市信息联网(2分)。区均使用全市统一的“再就业管理系统”开展再就业管理工作(2分)。
3.2004年底前,区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4分)。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2分)。
4.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9分)。
1.区政府在10月底前制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方案(2分),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场地(3分)。
2.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0%以上(2分)。完成市下达的创业培训计划(2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2分)。
1.区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分),安排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2分)。
2.按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4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市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详见附件1;各区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详见附件2。
对在2003年度省考评中被扣分的工作项目,各区必须在2004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要在7月5日前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报告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按被扣分数在2004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5年1月10日前,各区政府组织对本区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4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点的,有关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区、街道(镇)、社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各区、街道(镇)的50%。
(四)评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2003年-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年、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区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一律取消其再就业工作先进区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的,撤销表彰,收回所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按签订的责任书执行。
(二)市技工学校主管部门要加紧推进技工学校资源整合工作,认真抓好技工教育,争取技工学校建设在考评中不被省扣分。
(三)2003年11月25日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3〕87号)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2.2004年各区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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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
  ——坚持以改革促进科学发展,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统一起来。
  二、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制定并落实“三定”规定,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央编办牵头)。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国办牵头)。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改革方案;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和事权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省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创新各级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的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研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方案;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三)深化金融投资体制改革。
  深化金融企业改革。推进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研究制定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
  健全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体系。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汇率弹性;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监管体制;完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制定信贷征信管理条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法制办负责)。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研究起草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工作,加快推行代建制;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备案管理(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中央企业调整重组步伐,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布局结构调整和联合重组(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机制,促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转移(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研究落实航空工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加快推动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实现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扩大中央企业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的户数和范围,建立健全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国资委牵头)。
  推进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加快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负责)。研究提出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实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负责)。稳步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完善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组织开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电监会、能源局负责)。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深化农村水电体制改革,研究建立有利于农民受益的农村水电管理体制(水利部、能源局负责)。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制定完善并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相关配套政策,放宽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财政税收、信用担保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五)推进要素市场建设。
  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公司债市场;优化市场结构,引导优质企业上市,进一步壮大主板市场,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证监会牵头)。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发展改革委、法制办负责)。
  规范发展土地市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中央地方的共同责任机制;规范和完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健全土地划拨制度,积极探索实行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定居规模相挂钩的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牵头)。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全面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流转备案制度(农业部牵头)。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市落户(公安部牵头)。
  (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扩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出台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指导性意见;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牵头)。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银监会、人民银行负责)。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保监会牵头)。
  推动林业、农垦、水利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局牵头)。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农垦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农业部牵头)。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牵头)。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水电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非经营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利部牵头)。
  (七)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机制。
  健全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差别电价、小火电降价、脱硫加价政策;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基本实现商业与一般工业用电同价;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出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牵头)。
  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机制;改革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建立欠发达地区资源补偿机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建立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开展火力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建立环境有偿使用制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健全节能减排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措施公示制度;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能耗总量控制试点;完善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加快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建立并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和应用机制;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完善支持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八)加快社会体制改革。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择机出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工资监管;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各地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颁布实施企业工资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继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研究制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继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牵头)。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出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适时启动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在全国农村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卫生部牵头)。
  深化科技、教育、文化体制改革。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研究起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牵头)。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财政部、教育部负责)。深化职业技术教育投入、办学、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激励文化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研究制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九)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完善利用外资管理体制。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贯彻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健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扩大服务外包鼓励政策的试点范围,完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部际工作机制(商务部牵头)。
  完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金融品种,发展境内外币债券市场,为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信贷、保险等金融支持(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完善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方面的监管制度(商务部牵头)。
  三、认真做好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
  改革开放已走过30年的历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体制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以隆重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在全社会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强劲的改革动力和浓厚的改革氛围,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力求今年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做好指导协调,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并通过推动建立部门间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对各项改革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的指导与协调;要积极推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国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改革,一把手要亲自抓,既要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又要使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督促落实。
  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订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强化改革责任。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紧密跟踪、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发展改革部门通报本部门改革进展情况。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广播影视统计简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广播影视统计简报制度的通知


  2005年1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各单位,集团所属各单位,系统外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广播影视统计简报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广播影视改革发展的要求,2004年总局建立了新的统计报表体系和统计数据直报系统。为准确、及时发布广播影视事业、产业新情况、新动态,满足广播影视系统以及社会对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的需求,为各级广播影视部门、单位提供统计信息交流平台,从2005年起总局将建立广播影视统计简报制度。广播影视统计简报以统计快报、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数据为基础,每月定期反映全国和地区综合性的广播影视宣传、传输覆盖、事业发展、经济运行情况;反映广播影视发展新特点、新情况以及广播影视相关的信息。简报除及时反映情况外,还将注重加强统计分析,通过数据看发展,通过数据找问题,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咨询服务作用。统计简报是总局加强政府行业管理、发布信息的一个重要窗口,将面向国家有关部门,总局党组成员,总局(集团)机关、总局(集团)直属单位,各省、副省级市广电局和广电集团、总台以及系统外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发布。各级广电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简报报送工作,按期完成统计报表,及时将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发展的新情况报送总局计划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