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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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若干规定》已经4月2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鼓励外来投资,保护外商权益,切实兑现优惠政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群策群力、持续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下列政策规定:

一、产业政策

(一)全方位开放投资领域。重点引导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尤其鼓励外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陶瓷、医药、化工、机械、电子等产业。鼓励外来投资能源、交通、农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推进旅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金融、商贸、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

(二)鼓励多样化投资形式。外商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品牌买断、设备入股和租赁、“三来一补”等投资我市,鼓励市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产业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景投资,注册登记公司,建立生产基地,设立经营机构。取消对外来投资者的入股比例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行业外,外来投资者均可控股或独资经营。

(三)鼓励外商参与国企改制和资产重组。外商可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我市国企改制和资产重组。对国有企业的收购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低于净资产评估值,收购资不抵债国有企业的,可先由出售方对超过企业总资产的债务和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然后收购。对一次性付清价款整体收购资不抵债国有企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免15%的收购价款。

(四)鼓励外来投资者以专利、专有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来景投资。以技术要素作为股权投资的,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到35%;外来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享受新产品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二、财税优惠

(一)外来投资规模以上工业项目,首期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前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6年至第10年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外来投资企业,首期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前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6年至第10年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三)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在5年内,奖还再投资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若再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四)外来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投资额在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3年至第5年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

(五)外来投资经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校或校办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5年所得税。

(六)外来投资农业、林业、水利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以及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前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6年至第10年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外来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以上年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纳税超额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3年。

(七)外来投资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以第1年的地方税纳税额为基数,3年内地方税纳税额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该企业科技创新。

(八)外来投资开发旅游景点、新办旅游企业,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50%奖还。外来投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在地方分成所得税中奖还。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从上交的税款中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奖还。

(九)鼓励和吸引国外、省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等额奖励给纳税分支机构。

三、用地优惠

(一)对利用闲置资产和通过收购、控股等方式参与国企改制的项目,一次性投资100万美元、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200万美元、2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在扣除征地成本和偿债准备金后,分别返还100%和50%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土地出让金。

(二)对投资100万美元和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用地、省级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扣除征地成本和偿债准备金后返还100%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土地出让金。

(三)对投资200万美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三高”农业、文化教育事业项目,扣除征地成本和偿债准备金后返还50%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土地出让金。

(四)对成片开发荒地荒山荒滩达200亩以上,并主要用于建设工业项目的,扣除征地成本和偿债准备金后返还20%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土地出让金。

(五)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科研、教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投资农业生产需占有国有荒地的,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凡各地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平衡的,可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外来投资企业的非行政划拨用地在项目设计设定的建设期内不计算租金。

(七)外来投资旅游景区建设,兴办旅游企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可返还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土地出让金50%,土地使用权40年不变。旅游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总额的25%,余款可在3年内缴清。

四、审批和收费政策

(一)全市行政许可事项及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统一、集中、联合办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在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并充分授权审批,综合审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服务运作方式。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和追究制,公开并联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严格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审批办证和收费行为。所有审批办证收费全部列入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监管,实行统一票据管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并联审批项目收费列入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统一印制的“景德镇市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收费核查表”,实行并联审批收费“一单清”。所有收费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经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监管公示后方可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交。未经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同意,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设立外商投资绿色通道,为外商提供无偿咨询代理服务、无偿专业代理服务和审批集中办理服务,综合审批、服务、协调、推进外来投资项目,使外来投资企业在设立和建设期间的行政审批事项均由绿色通道服务体系无偿代理。

(四)城建、规划等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划法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申报条件具备和相关资料齐全的外来投资企业,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好企业规划用地和工程建筑开工等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对属市本级土地审批权限内的用地项目,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土地使用手续;供水、供电部门,必须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分别在10个、20个工作日内保证供水、供电。城建、规划、国土、供水、供电等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和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优惠政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五)对一次性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建设期内地方性规费予以免交,投产运营后,地方性规费免交3年。

(六)对市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安置下岗职工人数50人以上并占全体员工30%以上的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城建、房管、卫生、教育等部门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规费。

(七)按照“商旅同价、平等竞争”的原则,对旅游星级宾馆、酒店严格执行与一般商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旅游星级宾馆、酒店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且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五、市高新区优惠政策

对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除了享有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同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1、设置在市高新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在100万美元和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所交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奖励给企业,第6至第10年,由开发区财政按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的50%奖励给企业。

2、在市高新区建成投产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由市高新区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

4、在市高新区内新建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年利税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连续3年递增20%的,按其第3年对市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开拓国内外市场。项目单位必须匹配与市高新区财政支持资金等额的自筹配套资金。

5、市高新区内的赢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据实列支外,年终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其成果价值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

7、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在企业财力的承受范围内,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

8、投资符合免税条件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外来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有关免税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1、市高新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外来投资企业在市高新区内可通过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划拨、租赁、合资或合作、转让、承租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市高新区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平均地价执行。

3、市高新区内土地根据不同功能区划分土地级差,实行不同的地价。科研所和产业园区工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70%优惠出让;商业、旅游、服务、房地产业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4、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在高新区内设立的技术创新中心、研究开发中心、中试基地、分所(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凡征地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由高新区地方财政返还收入部分的(除上缴国家、省、市和各种征地补偿外)30%。

5、对世界500强、国内200强、民营企业100强投资市高新区,投资额在200万美元和2000万元以上、国内企业集团总部进区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土地出让金由市高新区财政收入部分(除上缴国家、省、市和各种征地补偿外)返还50%。

(三)审批和收费政策

1、市高新区内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从简,开工前的“一书二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高新区审核后,由市政府办证大厅规划局窗口、建设局窗口核发。

2、市高新区内企业建设项目收费,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外,市收部分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报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审核同意后征收,符合规定的收费原则上由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统一代收代缴,纳入市高新区财政,投入支持市高新区建设。

(四)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1、市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授予的市级人事劳动管理权限,免费为高新区内企业提供人才推荐、劳动用工、外来人员务工、劳动合同鉴证等人事劳动管理服务。

2、市高新区对急需引进的人才以及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经批准优先迁入市区或办理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并只收取工本费。

3、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自愿到市高新区工作的,不受地域、户籍限制,先行落户,只收工本费,对暂时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其编制可挂在区人才交流中心,3年内免收挂编费及档案保管费。

4、市高新区内企业所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论其人事关系是否挂编在市高新区人才中心,凡符合申报相应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其所在企业按规定申报、推荐,高新区职改部门按规定权限予以审批或优先向上级职改部门推荐,为其办理申报手续。

5、设立高新区引进人才资金。主要用于吸引和资助来区创业的博士、硕士等高级人才。凡来区创业的博士、硕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除按企业约定享受有关报酬外,市高新区每年给予1万元的专家津贴。

六、其他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兴办私立学校,投资额在2000—3000万元的,可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招聘10位公办同类学校的骨干教师,其基本工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配发3年,满3年不愿留学校的,可以回到原公办学校任教。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可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招聘20位公办同类学校的骨干教师,其基本工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配发4年,满4年不愿留学校的,可以回到原公办学校任教。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招聘30位公办同类学校的骨干教师,其基本工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配发5年,满5年不愿留学校的,可以回到原公办学校任教。

(二)市外投资兴办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应视同当地企业给予同等待遇。在本市贫困地区兴办投资扶贫实体和扶贫开发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上级部门扶贫贷款。对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和生产性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在还本付息期间,经核准可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新增折旧资金可全额用于还贷。

(三)外来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税务、公证、评估、认证、咨询、劳动等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不得强制外来投资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收到企业验资申请后,必须在1周内安排企业验资工作,并酌情减收20%至30%的验资费用。

(四)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户口和子女就学给予优惠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可登记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其企业所在地或购买的房产所在地登记常住城镇户口:(1)经市招商局认定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或年累计缴纳税金1万元以上的外来个体工商户;(2)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者;(3)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6万元以上成套商品房(含房改房)的;(4)购买价值10万元以上商铺店面的。

(五)各级政府在评选先进单位和劳模、先进工作者时,要安排一定的名额给外来投资企业,对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由当地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可以参加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可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六)外来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其人事劳动关系分别寄存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和技术交流中心后,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学入托在所在学区优先安排。

(七)对投资200万美元及2000万人民币以上,遵守我国法律,从事合法经营的外来投资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其景德镇市“荣誉市民”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被授予“荣誉市民”的外来投资者,其直系亲属申请赴港、澳、台以及国外探亲、定居符合条件者,可优先报批;属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为其提供定居等方面的便利。对授予“荣誉市民”的外来投资者,实施检查、处罚或对其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均须报经授予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在本市的外国(地区)投资者、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定,可给予出入境多次签证。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出国研修、洽谈业务、商品展销等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 5个工作日内发给护照。

七、对外来投资者的保护措施

(一)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单位未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任何执法人员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外资企业检查、参观、摊派、拉赞助、要捐赠。公安干警未经市公安局长批准,不准对外资企业进行治安检查。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准查封、查扣外来投资企业的财产和帐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有权向招商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之外来投资企业。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授牌保护、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度评选出的十强外来投资企业,成为市政府重点保护企业,由市政府授牌、市领导挂点联系、重点保护。对历年来的市政府重点保护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招商局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存在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摘牌。

(三)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持证保护。凡来我市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注册进资由市招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发给统一印制的“景德镇市外来投资者证”。外来投资者持证,可在景德镇市辖区内享受下列待遇:

1、政法部门依法对持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并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确有问题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采取措施;

2、公安交通部门对持证人的专用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外,一般违章只纠章不处罚,对其他外地车辆一般违章只纠章不罚款。在本行政区域内可免费通过属市管辖的收费道路(桥梁);

3、持证人在市内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优先受理,优惠办理;

4、持证人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手续;

5、持证人的子女可免收集资费进入本市重点中(小)学校就读;

6、持证人就医优先,并可按本人意见指定专家为其诊治,免收专家挂号费;

7、任何部门、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对持证人所在企业宣布停建、停业、停电、停气、停水,不得随意查封帐户和财产,特殊情况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8、持证人如发现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恶意刁难、敲诈勒索行为,可向市整治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市整治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诉案件必须快速受理,限时答复。

(四)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以非正常停水、停电及其他不正当行为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监察部门必须及时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及其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安全保护。对在我市开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各级政府及公安部门要列入重点联系和保护范围,督促、指导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投资者人身受到侵害时,公安执法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对以各种形式严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以及侵犯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触犯法律者要依法从严处理。

(六)建立外商投诉处理机制。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招商局联合设立“景德镇市外商投诉受理服务处”,专门配置热线电话受理、督办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实行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凡被企业投诉并经查实的部门或个人,如属于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方面的问题,将给予黄牌警告;如属于违规违纪方面的问题,将严肃查处;如属于对投资环境建设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方面的问题,追究其领导班子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鼓励措施:

(一)运用外贸发展基金,对完成年度出口任务的企业按1美元奖0.03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当年超额出口任务的部分,按1美元奖0.04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未完成出口任务的按1美元补贴0.02元人民币。

(二)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生产性企业自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按1美元奖0.04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为鼓励自营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在完成当年出口外汇任务的前提下,凡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授予“优秀出口企业”称号,并给予该企业负责人当年出口总额0.5‰奖励,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提高对外贸进出口业务的服务水平。简化外贸进出口商品、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加快外贸进出口商品、货物的海关报关、通关速度,及时兑现出口退税,通过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为外贸企业出口创汇提供良好环境。

(五)实行外来投资企业年度评先制度。由市招商局牵头,会同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市公安局、市金融等部门,综合外商企业投资规模、就业安置、纳税总额、信用等级、出口创汇等情况每年度评选出十强外来投资企业和十佳外来投资者,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市宣传部门负责在报社、电视台、政府网站和其它新闻媒体上分别免费予以专题宣传报道。

(六)给予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新办工业、旅游企业项目,在开业前后30日内享有不少于5次的免费专题宣传报道,可向市宣传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市报社、电视台负责进行专题宣传。

九、附则:

(一)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本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市民营企业和发展民营经济。

(三)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政府以前印发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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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社文发[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国家图书馆、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任务。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文化建设的新平台、新阵地,是利用信息技术拓展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传播范围的重要途径,对于消除数字鸿沟,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文化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文化事业投入大幅增长,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发展迅速,一批重点文化工程取得丰硕成果,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进入整体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的新时期新阶段,面临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

  在数字化、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结合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将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和传播手段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战略选择。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具有辐射面广、传播速度快、资源广泛共享等特点,有利于解决当前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文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并取得积极进展,为“十二五”时期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当前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在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服务机制建设等诸多方面均有待加强。

  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是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需要;是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新文化发展体制机制,增强文化发展活力与动力的需要;是维护文化安全,积极抢占网络文化阵地,把握信息技术环境下文化发展主导权的需要;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需要。各地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要高度重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文化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

  二、明确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为抓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资源建设为重点,以打造基于新媒体的服务新业态为目标,努力满足信息化环境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在传承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设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公益性,维护和保障广大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发挥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优势;坚持需求主导、服务为先的原则,了解群众对公共数字文化的需求,建设丰富适用的数字资源,加强公共数字文化的惠民服务;坚持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发挥先进信息技术和标准规范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坚持共建共享、开放共赢的原则,加强合作共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开创互利共赢的局面。

  (三)目标任务。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包括数字化平台、数字化资源、数字化服务等基本内容,以制度体系、网络体系、资源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着力点,构建海量分级分布式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库群,建成内容丰富、技术先进、覆盖城乡、传播快捷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便捷的数字文化服务,切实保障信息技术环境下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重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在此基础上,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逐步拓展范围,带动数字美术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设,大力整合汇聚非物质文化遗产、国有艺术院团、民间文艺社团等方面的数字化资源,不断丰富和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从而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拓展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手段,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三、实施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

  “十二五”时期,重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提升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效能。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改善城乡基层群众文化服务的创新工程。文化共享工程实施多年,初步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初步实现了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全民共享;数字图书馆建设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数字资源、技术与标准规范方面成果显著,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服务资源保障与技术、标准支撑;公共电子阅览室作为基层服务窗口,是汇聚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及互联网海量信息资源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终端。三大惠民工程既有内在联系又各有侧重,在组织实施上,应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在技术平台和网络建设上,应做好协调,不重复建设;在资源建设上,应各有侧重,突出特色;在标准规范上,应统一规则,相互兼容。三大惠民工程互为支撑,互相促进,形成合力,共同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文化共享工程

  文化共享工程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和重要平台,相继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经过九年来的建设,文化共享工程已初步建成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服务网络,包括1个国家中心、33个省级分中心、2867个县级支中心、22963个乡镇基层服务点,以及与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合作共建的59.7万个基层服务点,数字资源建设总量达到108TB。 “十二五”时期,文化共享工程将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建设“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资源总量达到530TB;在城市社区、文化馆新建基层服务点,加强已建基层点的管理,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到“十二五”末达到基层服务点100万个,入户覆盖全国50%以上的家庭;利用“云计算”和“三网融合”技术,提升整个网络的服务能力与管理能力;大力推进进村入户,广泛开展惠民服务,实施以“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为重点的网络培训;与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相结合,加快建设以公共图书馆、学校电子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载体的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网场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核心内容是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互联互通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平台和海量分布式数字资源库群,形成完整的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借助全媒体提供数字文化服务。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将进一步加强资源共享,扩大资源总量,形成规模效益,有效扩充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将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保障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拓展服务渠道,丰富服务手段;将推广我国在数字图书馆软硬件平台建设方面的成果,搭建标准化和开放性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将为广大公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图书馆服务,打造基于新媒体的图书馆服务新业态。到“十二五”末,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将得到较大、均衡的增长,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0TB,其中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TB,与2010年底的480TB相比翻一番;每个省级数字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达100TB,每个市级数字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达30TB,每个县级数字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达4TB。工程的实施将整体提升我国各级图书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到“十二五”末,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为通道,借助手机、数字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使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覆盖全国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新业态的形成。

  (三)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

  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网络文化权益为目标,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依托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设施,以及文化共享工程、国家数字图书馆丰富的数字资源,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活动”相结合,在城乡基层大力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构建内容安全、服务规范、环境良好、覆盖广泛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将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上网场所,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活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软硬件设施,增强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把更多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数字资源传送到社区、城镇和农村,活跃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全社会的信息化。到“十二五”末,努力实现公共电子阅览室在全国乡镇、街道、社区的全覆盖。

  四、提高公共数字文化供给能力,创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制

  在实施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公共数字文化的制度体系、网络体系、资源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数字文化供给能力,创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制。

  (一)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制度设计,实现科学规划。开展专题调研,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制度设计和机制研究,实现科学规划和全面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宏观研究工作,包括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技术创新、绩效评估等;积极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管理体制创新研究,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兼顾、动态协调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格局,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探索并创建科学的运行机制,推进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协调与合作;构建纵横联合的区域联动机制,加强协调合作,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发展完善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网络,实现双向互动。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文化馆(站、室)、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发展完善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网络;以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数字图书馆的虚拟网为基础,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数字文化服务网,将各类数字资源,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图片、音视频等,分发推送到基层,实现全国用户对资源的统一搜索和主动获取;在提供资源服务的同时,采集用户的个性化行为需求和数字资源使用信息,从而掌握舆情信息和文化需求,引导资源投放和服务侧重,形成双向互动的良性循环,保障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高效运行。

  (三)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实现共建共享。统筹规划文化共享工程与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数字资源建设,调动各地积极性,拓展资源征集渠道,提高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供给能力;建立群众对数字文化服务需求的反馈机制,突出精品,体现特色,适应群众文化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源建设;注重建立资源之间的关联,实现数字资源的深层揭示与知识组织,以文本、动画、影像、音视频、在线讲座和在线展览等多种手段展现优秀文化资源,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构建分级分布式公共文化资源库群和全国数字资源保障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数字资源保障体系。

  (四)搭建集中统一的运行管理平台,实现规范管理。采取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手段,确保公共数字文化体系的稳定运行和有效监管。搭建中央控制管理平台,实时采集各级各类终端的运行情况信息及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信息,实现对各级服务站点和个人用户的精细化管理;构建公共数字文化安全管理平台,应用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设施,保障用户上网安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通过统一管理、专业化培训、标准化服务以及统一标识、树立品牌形象等管理及推广手段,扩大公共数字文化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五)打造基于新媒体的服务新业态,实现创新发展。打造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移动通信网的跨网络、跨终端的服务新业态,通过服务模式创新、新技术与新媒体应用、系统平台搭建与推广等方式,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综合服务系统、覆盖全国移动通信网的数字内容体系,借助新兴媒体,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辐射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普遍性和均等性。建设满足不同层次用户需要的开放式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使数字文化建设成果能够融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与工作学习,为全民共享。

  (六)鼓励开放合作的数字文化建设新局面,实现互利共赢。在资源建设、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与教育、科研等系统数字图书馆建设项目的合作共建、互联互通;吸引群众参与数字资源建设,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发和推广弘扬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数字文化产品;鼓励企业以优惠条件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通过与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和通讯运营商的合作,拓展公共数字文化的服务渠道,同时扩大合作者的用户群体,开创互利共赢的局面;积极探索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模式,进一步扩大中华文化的传播范围。

  五、加强领导,完善投入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文化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充分发挥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三大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优势,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文化馆(站、室)、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注重与教育、科研等系统的合作共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公共数字文化的建设。要重点做好资源建设,开展惠民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支持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让群众充分享受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使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基层群众。

  (二)完善投入和保障机制。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建设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地方财政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使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投入格局;加强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策保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管理和考核机制,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三)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人力资源基础。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文化单位积极性,通过分级培训的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既具备较高技术素质和专业知识,又具备实际技能的人才队伍。国家图书馆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要组织力量编制教材,面向省级图书馆和省级支中心开办骨干培训班;各地要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重点建设一批爱岗敬业、善于管理服务设施和组织基层文化服务项目的专业队伍;要拓宽视野,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做好人才配置工作,以适应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的需要。

  各地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积极探索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新方式,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为文化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繁荣和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
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去年以来,一些企业以“经国家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名义,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转让、销售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技术和设备。近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研究。从调查和研究的情况看,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是解决白色污染的途径之一,但目前在我国只取得了实验室成果,工业化生产技术尚不成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生产设备简陋,工艺不完整,缺乏必要的产品检测手段,有的企业甚至从未进行过正规产品检测;二是经对部分产品抽检,所取汽油、柴油样品有多项指标达不到90号汽油和0号柴油的标准,不合格油品已流入市场。有的广告称经国家石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经查,只是少数企业的来样委托检测,仅检测了部分指标,大部分指标未检测,不具备国家质量检验效力;三是在炼油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体,直接排放,存在较明显的二次污染;四是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不合格油品进入市场,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范对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凡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用废弃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取缔;凡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同时,暂停审批和登记注册设立新的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企业。
二、转让、销售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技术和设备,以及发布相关广告,必须通过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质量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及产品质量、环保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审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转让、销售及发布广告。对不具有相关证明文件而转让、销售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技术和设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于不具有相关证明文件而发布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处罚。
三、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进货渠道,严禁不合格汽油、柴油进入油品市场。
四、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待技术成熟后,再推广应用。


20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