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12:29   浏览:9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保监统信〔2006〕1457号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

  为全面掌握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状况,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的统计监督管理,我会制定了《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养老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养老保险公司的团体及个人养老保险、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等其他保险业务及公司财务、机构人员、自有资金运用等信息的统计仍按现行的保险公司统计制度执行,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正常报送。

  二、报送方式

  本制度试行期间采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相结合的报送方式,待时机成熟后再采取“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科目化数据。纸质报表应使用A4型纸并装订成册。报表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时段、报送日期、联系电话等,并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电子报表应以EXCEL格式制作,并使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

  三、报送频度

  本制度的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各公司应于下一季度前12日内报送报表,遇“十一”长假,可以顺延3日。

  四、报送时间

  各公司应从2007年第1季度开始报送报表。

  五、报送要求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处理好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公司要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按季度撰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连同电子报表一并报送保监会。

  (三)各公司所报的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各公司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

  电话:010-66286097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经本院前东北分院判处的死刑缓刑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认为需要改判时应按何种程序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经本院前东北分院判处的死刑缓刑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认为需要改判时应按何种程序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15日法二刑字第108号报告收悉。关于原经本院前东北分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复查后认为需要改判时,可否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案件的判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可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加以审查,如认为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时,可提出意见,报由我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关于在全国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关于在全国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对涉及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的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中介机构2000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1999年。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历次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历次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三)有无末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
  (四)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使用规定票据的行为;
  (五)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六)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或少提供服务的行为;
  (七)有无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二)这次专项检查采取本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部门、重点收费项目要下查一级,具体检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确定。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了解进度。
  (三)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从10月初开始到12月末结束。各地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情况安排自查、抽查和全面检查的具体时间。对一般检查对象,可安排收费单位进行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30%。对取消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逐项进行检查,对土地管理系统、建设系统的收费情况及举报、投诉案件要进行全面检查。
四、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开展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财政、监察、土地管理和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检查。要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配合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三)各级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对不严格进行自查以及抗拒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对检查出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专项检查的意义,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五)价格、财政、监察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六)认真做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完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管理政策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监察、土地、建设部门要在2002年1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分别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