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业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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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业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业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庆政发〔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4月2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农业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农业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发挥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最大限度地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公司是由政府出资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是大庆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支持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基本目标,以资本保值运营为前提,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第五条 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入股资金;
  (二)担保公司盈利转增资本金;
  (三)政府注入补偿金转增资本金;
  (四)其他性质资本投入;
  (五)其它来源。
  第六条 担保公司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通知精神,按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国债、基金、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投资活动,增加企业收益。投资总额应当控制在资本金总额的20%以内。
  第七条 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主要为全市涉农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等担保业务。
  第八条 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能带动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级以下(含市级)的龙头企业,畜牧养殖企业,农业生产资料、饲草饲料公司,农机作业公司等相关涉农及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贷款担保。
  担保公司可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为我市经营周期短、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非涉农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重合同、讲诚信,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具备反担保能力,或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的产业政策,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基础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担保公司不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法律纠纷的;
  (三)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
  (四)达不到担保公司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五)与担保公司逾期担保关系尚未解除的;
  (六)其它不符合担保条件的。
  第十二条 担保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担保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需要担保的,应当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担保考核。担保公司受理企业的担保申请后,组织专人严格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担保企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
  (三)担保审批。担保审核完成后,担保公司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单笔担保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市农业投资公司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单笔担保额在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市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单笔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单笔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合同签订。担保项目经审批后,担保公司与债权人、被担保人依法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第十三条 担保费用。担保费是担保公司的经费来源。担保公司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一)担保期限为一年以内的,收取担保额的2%;
  (二)担保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的,每年收取担保额的1.7%;
  (三)担保期限为二年的,每年收取担保额的1.6%;
  (四)担保期限为二年零六个月及以上的,每年收取担保额的1.5%。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要对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担保相关业务加强监管,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对同一企业的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公司资本金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能超过被担保企业净资产总额的50%。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从担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担保呆账损失。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按公司制企业独立运作,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第十九条 经县、区推荐到担保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一旦该业务发生代偿,推荐的县、区人民政府要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担保,或不严格履行担保程序,或不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当年经营情况,对在担保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人员,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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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2004年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114号



关于印发2004年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2004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布置和部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将部制定的《2004年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农村 公路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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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局,北京市路政局,上海市公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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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



2004年是农村公路建设全面展开的一年,建设任务十分繁重。按照2004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部署,今年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为: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动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以质量为中心,加大组织领导、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完成建设任务;抓好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推动农村公路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加强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发展步伐。

根据部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对2004年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03年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呈现整体推进、快速发展的态势,但农村公路建设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技术和管理人员素质与数量不适应大规模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有清醒的认识,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拓创新,克服困难,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

二、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为确保实现“十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和顺利完成2004年建设计划,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和管理力量,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实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理顺工作关系,层层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把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今年部将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检查监督力度,重点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费和执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等方面进行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发展。

三、加大技术指导力度。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力度。一是要协助地方政府搞好农村公路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要达到方便农民群众出行的目的;二是要把好设计关。加强对设计工作的指导,因地制宜,合理掌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尽量利用旧路,精打细算用好每一寸土地,节约用地;三是要加强对基层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开展行之有效的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交通部即将出台《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灵活运用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交通部还委托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编写了《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必读》,即将出版,以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四、加大资金监管和计划调控力度。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审计工作,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率。对通乡、通村公路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要参照农村“村务公开”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通过计划调控手段,调动地方积极性,使计划安排与建设成果形成互动,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交通部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并将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在筹集配套资金时,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做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农民的征地拆迁费,征地拆迁要给予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加大质量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建设也要走质量效益型的路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交通行业的形象,关系到“三农”问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质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质量工作放在中心位置来抓,要针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健全农村公路质量监控体系,加大质量监督和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交通部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以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方式应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提倡采用专业化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群众积极性。进一步宣传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更加深入、更高层次地宣传农村公路建设在“三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地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促进作用。要通过宣传,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广泛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使农村公路建设真正成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七、继续搞好示范工程。去年,部在东、中、西部各选择了2个地区分别作为通村、通乡、县际公路的示范工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年要继续坚持以点带面整体推动的原则,在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资金监管、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总结经验,从点的突破实现面上的整体提高。部将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中西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现场会,推广示范工程经验和各地好的做法。

八、重视乡镇客运站点建设,推动路运一体化。乡镇客运站点建设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路运一体化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重视乡镇客运站点建设,通过试点,研究探索乡镇客运站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组织实施、站点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时,要统一考虑农村客运站点的布局,抓好农村公路与乡镇客运站点的同步建设,为实现“路运一体化”创造条件。部将组织专项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各地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交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进一步树立“讲实话,出实招,求实效”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求真务实,把为老百姓谋利益的事做到实处,扎扎实实地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实现公路交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