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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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9 06: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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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盘锦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四章、待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市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提高我市产品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辽宁省质量振兴规划》、《辽宁省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和《盘锦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锦市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选坚持企业自愿和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评价为主,不实行终身制度,不增加企业负担,每两年确定一次。
第三条、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目标、规划和推荐省、国家名牌产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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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盘锦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质量在市场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或超过90年代中期国内先进水平。
(二)产品品种对路,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大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
(三)产品具有地方特色,消费者认可或知名度高。
(四)企业能认真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设备和完善的检测手段,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程度高。
(七)企业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品牌意识和宣传意识。
(八)在近两年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全部合格,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九)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凡有相应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国家或省已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获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签发的许可证。新产品已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第五条、凡符合辽宁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应优先推选以下产品:
(一)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
(二)对地区经济有牵动作用的产品;
(三)高新技术产品。
第六条、下列产品不能推选为盘锦市名牌产品:
(一)没有进行加工性生产的工业品(如原油);
(二)严重亏损企业的产品;
(三)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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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七条、凡符合盘锦市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填写《盘锦市名牌产品申报书》,报盘锦市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盘锦市技术监督局组织行业管理部门按盘锦市名牌产品的确认条件,根据申报产品技术水平及实物质量水平,对其在省内、国内同行业产品中所占的位次和企业整体质量水平进行评价、把关。
第九条、由盘锦市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以用户跟踪、消费者评价、市场调查、监督抽查、重点考察等形式征求意见,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确定盘锦市名牌产品推荐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授予盘锦市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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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待遇
第十条、优先列入市内各重大工程和各级政府物资采购计划。有关经济执法部门要围绕名牌产品组织开展专项打假活动,使名牌产品有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从已获得盘锦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中择优推荐,申报辽宁省名牌产品。
第十二条、对创名牌产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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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盘锦市技术监督局制定、颁布盘锦市名牌产品标志并统一管理。盘锦名牌产品标志实行统一图案,使用统一的防伪标记。
第十四条、凡获盘锦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材料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盘锦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记,但必须说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五条、盘锦市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要继续使用盘锦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记的,应在期满当年提前重新申请并通过确认。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盘锦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记。
第十六条、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确定产品发展战略规划,积极扩大名牌产品的知名度和生产能力,实现规模经济,提高产品的市场覆盖率。
第十七条、盘锦市技术监督局要建立盘锦市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定期填报名牌产品统计考核表,及时反馈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凡有冒用盘锦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或者扩大盘锦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及期限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在有效期内,凡获盘锦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一)多次发生消费者投诉,确属生产企业及产品方面责任的;
(二)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三)经市以上技术机构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产品本身当年出现亏损的;
(六)企业管理滑坡,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盘锦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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