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五”期间“温饱工程”补贴办法和实施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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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五”期间“温饱工程”补贴办法和实施要求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关于“九五”期间“温饱工程”补贴办法和实施要求的通知
1996年1月31日,农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河北、山西、内蒙、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区)农业厅、计委、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995年3月31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议定:“温饱工程是一项效益显著的‘短、平、快’扶贫措施,要坚持不懈地搞下去”;“化肥价格放开后,用量还要保证,中央财政的补贴原则上应维持去年的水平”;“由国办秘书三局商财政部、扶贫办拿出意见,补贴无论来自哪个渠道,只补给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见国阅〔1995〕53号)。会后,国务院扶贫办和农业部联合上报了《1995年和“九五”期间“温饱工程”实施面积及配套物资、财政补贴的方案》。财政部同意在1995年和“九五”期间的六年间,对实施“温饱工程”的配套化肥,每年按3.75万吨(尿素实物量)计算,以每吨补贴270元的标准,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补贴1000万元;对地膜补贴不另开口子。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经共同研究,现将“九五”期间“温饱工程”实施办法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温饱工程”补贴范围由原来16个省(区)集中到贫困状况比较严重的14个省(区)。配套化肥补贴资金的分配,一是以国家下达的529万亩“温饱工程”实施面积为基准,每亩补贴一元(相当于3.75公斤尿素补贴款);二是对人均占有粮食不足300公斤的国定贫困县,每县补贴3万元(相当于112.5吨尿素补贴款),加大补贴力度,保证“温饱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国家下达的“温饱工程”实施面积,要全部落实到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对其中人均占有粮食不足300公斤的特困乡村要重点扶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解决缺粮困难。
三、国家对“温饱工程”的补贴资金与“温饱工程”的实施计划,于每年一季度下达,不误农时。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下达到有关省(区)财政厅,各省(区)财政厅、计委(计经委)、农业厅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联合将国家补贴资金及省(区)配套资金一并下达到有关地(市、州)、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下达给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由农技推广部门按县政府确定的特困乡、村,组织实施。
四、财政部补贴资金下达后,要尽快落实到乡、村,不得挪用和截留。
五、“九五”期间,每年“温饱工程”计划下达后,各级农技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取得实质成效。年底前,要将执行结果写出总结报告,并提出下年度的“温饱工程”计划,经同级扶贫部门审核后,联合报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流失。农技推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坚持专款专用,保证把补贴资金和扶贫效益落实到贫困农户。
六、执行项目费。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当国家和地方“温饱工程”项目资金总额的5%,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配套项目执行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制定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搞好新技术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田间技术指导。
七、“九五”期间,“温饱工程”配套化肥的货源由各地计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中统筹安排,保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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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8〕12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推动各市、县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切实加强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全省19个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12家重点耗能企业: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盛水泥有限公司、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华能海口电厂、三星(海南)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海南中海油气有限公司、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二)考核内容。
  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根据考核内容相应设置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指标合计满分为100分。具体按以下办法计算得分:
  1.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
  以市、县政府和12家重点耗能企业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市县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06〕102号)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根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市、县年度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指标,计算年度节能目标完成率。市、县政府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为满分,满分为20分;重点耗能企业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为满分,满分为40分。
  2.“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
  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市、县年度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12家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指标,累加计算“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达到或者超过“十一五”相应年平均进度的为满分,满分为20分;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进度完成率达到或者超过“十一五”相应年平均进度的为满分,满分为30分(制定分年度节能目标的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按企业确定的分年度节能目标累加计算)。
  3.节能措施落实指标。
  对市、县政府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12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30分。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 -79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4月1日前,市、县政府和12家重点耗能企业将本市、县和本企业当年的年度节能目标、上年度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三)考核工作组听取被考核单位情况汇报,完成现场核查、重点抽查和审查有关材料等后,形成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
  (四)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各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交由省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海南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琼组发〔2006〕4号)等规定,作为对各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县政府,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政府暂停对该市、县当年新建(改建、扩建)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并抄送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省政府通报表扬,进行表彰奖励。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暂停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暂停核准和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五)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六)对在节能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一)上年度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其未完成的节能任务分摊到以后年度完成。
  (二)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中的有关考核内容,需提供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


附件:
http://www.hainan.gov.cn/code/manager/download.php?file=2008/09/4704/1222305857.doc
1.2007年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
2.2007年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金昌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本办法中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三条  五保供养的标准以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并且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供给标准,使五保户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辖区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五保供养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具体包括: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六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

第八条  五保供养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燃料和零用钱;

(二)保穿:供给衣、帽、鞋袜和被褥以及其他必需的生活用具用品;

(三)保住:一般在乡镇敬老院集中居住。确有特殊情况,需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村安排修建住房,确保住房不破不漏、温暖、通风、明亮;

(四)保医: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确保有人照顾;

(五)保葬(教):五保对象去世后,由敬老院或者村集体负责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第九条  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除个别五保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入住敬老院外,各乡(镇)要确保五保对象入院率不低于70%。

第十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应当由村委会、受委托的扶养人与五保对象签订供养协议,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供养形式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委托的扶养人可以一户包一户、也可一户包多户,实行就地集中供养。对一户包多户的根据认养人数的多少给予补助;

(二)鼓励个体、民营企业开办福利机构,代养五保对象;

(三)投亲靠友供养。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供养协议,有亲友供养。

无论采取哪种分散供养形式,其供养经费不变。

第十一条  五保对象的供养费用,目前已保的按现行供给渠道不变;应保未保的应尽快列入五保,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列入市、县(区)、乡(镇)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650元列支,乡(镇)政府负担数额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设立“五保供养专户”,实行专项列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各种形式捐助五保供养事业。大力提倡社会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五保供养的标准:

五保供养(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按不低于1300元的标准供给,增长幅度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五保对象患重大疾病可从医疗救助渠道解决。五保对象去世后,增发200元的生活费作为丧葬费用,火化费用全部免除,其它费用由县(区)民政局负担。

第十五条  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

市、县(区)财政负担部分和转移支付的供养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局按标准从社会保障金中列支,并于每年年初一次性拨入“五保供养专户”。

五保供养经费的发放,每年年底前由乡(镇)对五保对象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报县(区)民政局核实登记,做出统筹方案。并报请县(区)政府同意后由县(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县(区)民政局。

每季度初,县(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实际五保人数,按标准拨付乡镇五保供养专户。由乡镇民政办(所)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未按照本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由县(区)民政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五保对象或虐待应扶养五保对象的,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对各乡镇五保供养经费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限期落实;对贪污挪用五保供养经费款的,应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