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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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6]2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第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维护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产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内的完整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

  第八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

  (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第九条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三章 维护与检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安全维护合同应明确约定具体的维护和检修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依据安全性鉴定结果确定,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维护人员的作业安全。


第四章 安全性鉴定

  第十四条 国家相关建筑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实施之前完成建设的建筑幕墙,以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墙,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履行安全维护责任,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第十六条 委托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应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进行初始调查;

  (二)确定内容和范围,制订鉴定方案;

  (三)现场勘查,检测、验算;

  (四)分析论证,安全性评定;

  (五)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鉴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监督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维护责任;

  (三)对因既有建筑幕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质量安全问题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检举、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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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必须严肃查处暴力抗税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必须严肃查处暴力抗税案件的通知
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乔石同志就江苏省暴力抗税案件频频发生的问题作出批示:暴力抗税事必须严肃处理。乔石同志的重要批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暴力抗税的危害性和严肃查处这类犯罪的必要性。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虽然加强了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工作,并且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各地偷税抗税犯罪的猖獗势头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特别是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为手段的“暴力型”抗税案件在
许多地区仍频频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从一九八八年到一九九0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暴力抗税案件6850余起,有6293名税务人员被打,其中重伤654人,致残17人,死亡7人。有的纳税人为了少交或不交税款,动辄对税务人员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持械行凶;有的
纳税人还纠集煽动同伙、亲属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税务人员,冲击税务机关,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暴力抗税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税收工作的正常秩序,而且使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危害。因此,对这类犯罪必须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把查处暴力抗税案件作
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依法查处暴力抗税案件。要深入这类案件多发地区和部位,着重查处那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和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案件;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宣判,不失时机地在纳税人中进行宣传教育,形成声势,达
到“办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在查处工作中,要注意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暴力抗税犯罪与一般治安违法行为以及妨碍公务犯罪的界限。对纳税人为抗拒纳税义务,当场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采取暴力手段报复税务人员,造成伤残、死亡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并
根据犯罪事实和后果,分别以一罪或数罪起诉;对在暴力抗税中持械行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其所犯罪名,从重处罚;对聚众围攻税务人员,冲击税务机关,致人伤残、死亡或毁坏、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依照《刑法》第137条论处;对组织、煽动、指使、唆使纳税人或其
他人员实施前述暴力抗税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从重惩处。
四、要加强与税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治理,搞好预防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暴力型”抗税案件的特点和对策,注意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及时总结交流查处此类案件的经验。对查处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经验和案例,请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
察院。



1991年1月18日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8〕3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近期,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办会〔2008〕3号)(见附件1),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为切实做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编报财务报表及附注,其他编报要求执行我会2007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3号)。

  二、在向保监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各公司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报补充信息:

  (一)补充信息的内容

  1、财务监管附表

  为加强财务监管,我会制定了财务监管报表(见附件2、3、4),包括“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和其他方式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报表。其中,除了“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方式以外,以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或其他方式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报表应分别每一产品或计划进行单独审计,并同时报送审计报告。

  2、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有关信息

  如果公司拥有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有关资格,还应当披露获得的资格类型及经营状况有关信息。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报告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规模。

  3、公司认为有助于说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信息。

  以上2和3规定的补充信息可以不经过审计。

  (二)补充信息作为年度财务报告的附件报送。

  (三)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不包括以上补充信息。

  三、考虑到以上特别情况,2007年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可以延迟至2008年4月30日,各公司无需另外申请延期。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办会〔2008〕3号);2、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3、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4、“创新试点”投资产品(或债权/股权投资计划)持有人份额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公司/××产品、计划)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资金运用 年末数 年初数 资金来源 年末数 年初数
货币资金 拆入资金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拆出资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债券 应交税费
基金 应付利息
股票 应付资产管理费
其他 应付托管费
衍生金融资产 其他应付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债券
基金
股票
其他
持有至到期投资
债券
其他
定期存款 应付委托投资款
贷款 应付委托人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利息
应收红利
其他投资资产
资金运用合计 资金来源合计
注:
1.公司应当就每1个委托对象、发行的每1个产品或计划分别编制。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应付委托人收益”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