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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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2]8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河北省政府系统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部分非密级公文网上传输的通知》(办字〔2002〕62号)第九项规定,制定《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非密级正式公文形成的电子数据,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的非密级信息类情况报告、简报等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非密级公文网上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其他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电子公文的传输处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纳入机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从制度和管理上确保电子公文完整、真实、有效和安全。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级政府和所属县(市、区)政府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和保障
  第六条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至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的非密级正式公文在印制纸质公文的同时,由省政府机关文印中心负责相应电子公文的生成和发送过程;其他电子公文的生成和发送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文电收发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省政府办公厅和接收单位联系。
  第八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第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要明确部门负责人,并指定1-2名责任心强并具有较好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
  第十条 为保证网络畅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应每天上、下午至少开机联网一次,使用专线联网的单位应保证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日期间不间断联网,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用于联网的服务器不得停机。具体负责联网计算机的工作人员可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将联系方式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排除,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第三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有密级的公文不得传输。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用户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四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系统严禁与因特网联接。
  第十五条 传输电子公文的计算机系统要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经过省政府专网传输的公文要严防受到病毒的感染。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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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总行第二营业
部: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8]130号《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总行预算下达的坏账核销计划,各行应保证完成,未完成部分,总行将按预算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分行若需超计划核销,必须报经总行审批。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坏账核销,今后不再报财政部审批,所有坏账核销均由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二、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资损失的核销按《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投资损失核销及核算规定》执行。
三、总行营业部、第二营业部的呆账(包括随呆账核销的坏账)核销,按有关规定报资产保全部审批;中国投资银行、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呆、坏账核销及总行营业部、第二营业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建银科技发展中心的坏账损失,由计财部按有关规定审批;中国投资银行的投资
损失,由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审批核销,在年终决算中加以说明,最后由建设银行总行认定;总行其他全资附属公司的投资损失,经总行计财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核销。
四、对已核销的呆、坏账及投资损失,各行仍具有追索权,总行要求各级行必须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管理,维护我行权益。
五、1998年,各行经批准核销的投资损失,在年初投资余额的3‰以内的,总行将相应调减分行利润预算指标;超过年初投资余额3‰的部分,由各行自行消化。
六、各行要认真做好呆、坏账和投资损失的核销工作,加强管理,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损失核销及核算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30号)的有关精神和现行财务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
投资风险准备金由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每年年初按本行投资余额的3‰集中统一提取,二级分行以下的投资及应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由二级分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范围
准予核销的对外投资必须是1995年7月1日《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企业和联营、参股企业的投资及其他投资。
三、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条件
凡需核销的投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投资企业经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关闭,进行清偿后,无法归还的投资;
(二)被投资企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或全部投资,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归还的投资。
四、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审批程序
各经办行发生的每笔投资损失,均由投资行逐级上报上级行审核,最后由总行审批。核销时,各行要逐级以文件形式上报投资损失核销报告,并附“核销投资损失申报表”(见附二),经各级行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投资损失行根据总行批文进行核销的账务处理。

投资损失核销报告应附材料包括:
(一)投资发生时的有关材料,如原始投资协议、合同或划款凭证复印件等;
(二)投资损失时的有关材料,如有权部门关于企业破产、撤销或关闭的文件或公告;企业清算的清算报表;经办行关于核销投资的意见;经办行收回剩余财产的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与该项投资核销有关的文件,如经办行该项投资的账务记录复印件等。
五、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和收回的账务处理
在“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投资损失”明细账户,用于核算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核销直接计入成本的投资损失。
(一)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各行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时,编制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户
贷: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户
(二)投资损失的核销。各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批准核销文件,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投资风险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户
贷:××投资 ××投资户
如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核销,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投资损失
贷:××投资 ××投资户
(三)收回已核销投资的处理。各行收回已核销的投资,应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户
六、加强对投资核销的管理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行对投资损失的核销要加强管理,严格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各级行应层层把关,切实负责。符合条件的投资损失必须经审批后方可核销,各经办行不得擅自处理。
各一级分行年终决算时,应将本年度所辖行核销投资损失和收回已核销投资的情况在决算中予以说明。

附:二

核销投资损失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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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行名称 | |投资时间 | |
|---------|----|------|----|
|被投资单位(项目)| |投资金额 | |
| | |------|----|
| 名 称 | |申报核销金额| |
|--------------------------|
|投资损失形成原因分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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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认定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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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行审查意见 |
| |
| 签字 盖章 |
|--------------------------|
|二级分行审查意见 |
| |
| 签字 盖章 |
|--------------------------|
|一级分行审查意见 |
| |
| 签字 盖章 |
|--------------------------|
|总行审查意见 |
| |
| 签字 盖章 |
----------------------------

附:三 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 财商字[1998]130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财政部驻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并强化一级法人地位,现对商业银行呆、坏账等损失核销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财政部批准的坏账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账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符合条件的各银行分行的坏账损失(包括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坏账损失),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统一的规定进行审批;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的坏? 怂鹗В勺苄邪垂娑ㄉ笈曛站鏊闶币徊⒈ú普勘赴浮? 二、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贷款呆账的核销,由总行根据呆账核销条件和国家下达的呆账核销计划进行审批,年终决算时一并报财政部备案。各银行分行贷款呆账的核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的对外投资发生的损失,由总行按规定严格审核后,在投资风险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并在年终会计决算中说明,由财政部审核认定。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呆、坏账和投资损失的审核管理,严格掌握呆、坏账核销条件,提高风险经营意识,维护自身资产安全。



1998年6月17日

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门统计管理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统计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的各类统计调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部门统计工作。

  有关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第五条 部门统计应当依法进行统计调查,科学采集统计数据,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部门统计应当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部门统计应当建立数据管理制度,规范部门统计数据的采集、使用、交换与发布。

  第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应当规范。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应当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

  第七条 调查者应当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统计资料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九条 部门统计结果中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如需发布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与提供数据的部门共同发布。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内调查取得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统计数据需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相关部门核实后上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重要统计数据的核实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重要统计数据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统计机构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另行编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通报。

  第十三条 部门统计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