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消灭无标生产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消灭无标生产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11.26
生效日期:1998.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目前已在全国普遍开。这项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县以下企业的标准化意识,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对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消灭无标生产工作的安排,在今后几年内,我局将全力推进全国的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全国消灭无标生产工作会议”上确定的各项目标。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各地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宣传与培训工作
开展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宣传和培训工作是前提。因此,必须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化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汇报消灭无标工作的进展情况,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标准化有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主管该项工作的有关县长、县技术监督局局长和标准化工作人员,以及重点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地)、县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企业厂长(经理)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企业厂长(经理)负责本企业职工的培训工作,各级培训要建立档案,使消灭无标生产工作牢牢扎根于企业的领导和职工意识中。
二、要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要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县(市)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消灭无标生产工作试点县实施方案》的规定积极开展实施工作。特别是要成立由主管县(市)长为组长,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参加的消灭无标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任务。
三、扎扎实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摸底是消灭无标生产的基础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县(市)技术监督局。各县(市)技术监督局要下大力气对全县所有工业企业数、企业生产的产品数、产品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普查摸底,要逐个厂、逐个产品进行,不能采用抽样的作法,更不能搞以点带面的推算。
四、积极开展对企业的咨询与服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借助技术机构的力量积极开展对企业的标准的技术咨询与服务。要通过多渠道向企业提供标准资料和信息。
县(市)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日常标准化管理工作,做好企业标准的备案、建档工作。企业没有产品标准的,要帮助企业制定标准,企业没有检测能力的,要帮助企业做好送检和委托检验的服务工作,使企业的产品实现按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出厂。
五、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整改是开展消灭无标生产的关键环节。引导企业对普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企业的整改工作要避免走过场,要制订整改措施和方案,并有进度要求。对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县技术监督局要帮助进行整改。
六、严格验收和抽查
衡量一个县(市)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效果的标准,一是看产品标准覆盖率是否达95%,二是看县一级产品抽检合格率是否提高10~15个百分点。
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并严格按照《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进行。坚持不降低验收标准,不走过场的原则。对验收合格的县(市)颁发“消灭无标生产工作验收合格证书”。该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国家的试点县(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省安排的试点县(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验收合格的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据《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抽查方案》进行抽查,每年集中安排两次,每次2~3个县。抽查组由标准化司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处长或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局长任组员(抽查组3~4名)。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县(市),要取消“全国消灭无标生产县(市)”荣誉称号。
七、加强动态管理,巩固已有成果,提高工作水平
标准的贯彻实施是个动态发展过程,因此消灭无标工作要实行经常性动态管理。
已通过验收的县(市),要不断巩固成果。县(市)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对全县的企业、产品以及执行标准情况实行跟踪管理,特别是对新建的企业、新开发的产品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新的无标生产。企业要在消灭无标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业标准水平,落实产品质量检验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和提高。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特别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应积极执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GB/T 19000—ISO 9000系列标准认证工作。
八、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是一项扎扎实实的技术基础工作,各地在工作中不要赶进度,不要只顾及追求指标,一定要注重讲究实际效果,更不应该搞有水份的高指标。要保证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健康有序地进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建建〔2006〕45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投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整顿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建设开发企业(单位)、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各工程监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建筑业处联系。
附件: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6年5月24日印发
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全部作业人员中持有岗位技能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60%以上。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交易中心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交易中心通过其网站等提供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和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的网上下载和信息接收服务,及时发布信息并将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传递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鼓励劳务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鼓励劳务发包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劳务发包交易,交易中心免收交易费。
第十三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并取回收件凭证。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送窗口重新报备。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第二十条 市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队长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系统”。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附表1: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doc
附表2: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doc
附表3: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