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08:46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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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同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十)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十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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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7日,最高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5)京检发字第39号文收悉,对于文中所请示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查(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被检察院查获的被告人的财物,经查明确系非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收缴,并按照(82)财预字第78号、9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此复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府〔2006〕105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0日第十二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希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品牌,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文昌鸡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文昌鸡及其产品的保护,文昌鸡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名称及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是指使用经过提纯复壮的文昌鸡苗、采用传统型的、生态型的饲养方法,在文昌市范围内饲养的,符合文昌鸡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四条 受保护的文昌鸡产品为文昌鸡的鸡蛋、鸡苗、活鸡、冰冻鸡、冰鲜鸡、熟鸡以及鸡加工制品。
第五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文昌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文昌市行政区域的全部区域,共计2488平方公里。即东经110度28分至111度03分,北纬19度21分至20度01分。
第六条 不符合文昌鸡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要求的鸡及其鸡产品,不得借用、冒用和盗用“文昌鸡”的名称。
第七条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为本市文昌鸡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受理和核准文昌鸡专用标志使用者的申请;
(二) 对文昌鸡的生产、经营、加工以及销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文昌鸡的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定;
(三) 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订购文昌鸡专用标志;
(四) 发放文昌鸡专用标志;
(五) 对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的保护工作进行协调;
(六) 了解掌握市场经销情况,发现冒牌情况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检验检疫监督机构报告处理;
(七) 收集有关地理标志的资料和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
(八) 宣传地理标志有关知识,对养殖、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知识进行组织培训。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文昌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专用标志,统一采用以下形式和种类:
(一)标志图案:CIQ--Origin
标志图案的图形为椭圆形,底色为瓷兰色,字体为白色,同时在图案下面标注“文昌鸡”字样。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文昌鸡
标志的规格分为5号,各种规格的外围尺寸见下表:
标志规格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直径(MM) 60 45 30 20 10

标志图案的长、短半径为1.5:1。
(二) 证书
1、原产地标记注册证。
2、原产地标记证明。
(三) 卡扣
卡扣用塑料制造,卡线与卡座连为一体,一旦卡座与卡线并连扣在鸡脚上,就不能无损退出。卡座的正面印有“文昌鸡专用标志”,背面印有可查真伪的文昌鸡身份号码和查询电话。
第十一条 文昌鸡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 鸡蛋在蛋壳上印染符号。
(二) 活鸡在鸡脚上吊挂卡扣。
(三) 熟鸡、冻鸡、冰鲜鸡在内包装袋和外包装箱上加贴文昌鸡专用标志。
(四) 鸡罐头产品直接将图案大规模在金属包装物上。
(五) 文昌鸡及其产品的批发市场、经销点、饭店、加工厂、饲养场等生产经营场所,经市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后,悬挂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文昌鸡原产地标记证明。
第十二条 文昌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饲养和用药,控制疫病发生;保证饲养文昌鸡质量安全;推广生态饲养,保护饲养环境。
第十三条 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坚持自愿申请购买的原则。
第十四条 凡是以文昌鸡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都应当申请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申请人应当填写《文昌鸡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 文昌鸡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二) 文昌鸡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文昌鸡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 工厂平面图与工艺流程图;
(四) 销售场所环境平面图;
(五) 生产、加工、销售产品的质量资料;
第十五条 市畜牧兽医局对已获准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的文昌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管理,发现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决定其暂停使用或停止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对暂停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经整改合格后,可核准恢复使用;对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擅自使用文昌鸡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文昌鸡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文昌鸡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文昌鸡的;以及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的行为,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向文昌市畜牧兽医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检验检疫机构举报。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行政纪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以及实施相关检疫、检验、化验等项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文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