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04:51   浏览:8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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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等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注重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也对部分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或者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使用了未注册商标。这种作法,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有利于搞活经济。但是,有些地方对未注
册商标的使用做了一些限制,迫使生产者和经营者临时应急注册。另外,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如何正确使用未注册商标也不明确。为此,特对使用未注册商标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除国家明文规定的药品、卷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准许使用未注册商标。
二、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即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
充好,欺骗消费者。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凡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准许生产、销售、出口和参加优质产品的评比。



198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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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现予公布。



1988年1月14日

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


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第27号)

国药监注[2002]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延长保护期第6)》(国药监注[2002]254号)涉及的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7号)予以通告(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告后,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7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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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药品名称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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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羚羊角口服液 杭州丰润制药厂 浙卫药准字(1999)0716-1号 浙江

2 脑血康口服液 公主岭红光制药厂 (87)卫药准字Z-03号 吉林